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零税率。 4、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其购买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八大行业除外,八大行业见第8条)。 5、增值税抵扣政策 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产业的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的固定资产适用增值税按增量抵扣政策。 6、除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还执行《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凡符合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符合该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该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7、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ll号)文件中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的优惠政策。 8、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文件中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的优惠政策。 9、土地政策。 (1)基本地价。开发区实行统一的工业地价为204元/平方米,使用年限为50年。 (2)供地条件。开发区引进的工业项目达到以下投入产出要求方可供地。 1)投资强度:≥2500元/平方米 2)容积率:≥0.7 3)产出率:≥2000万元/公顷·年 (3)用地优惠政策。鼓励外资项目、规模超亿元的项目,高科技、高税源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开发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用地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待遇。 10、入区企业基本建设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企业服务性收费,按优惠价收取,并实行“一站式”审批。 11、工业区内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收费。各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准对工业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 12、工业区内由公安局派驻机构负责治安,实行统一管理和户口集中管理,对在工业区内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地职工免费办理落户手续。 13、在工业区内经营的外地投资者,其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地待遇。 14、对入驻工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发区中小企业资金担保中心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以上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请参考相应法律法规。(本政策解释权在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